公司前身始创于1995年,于2009年创办鸿科贝缇修身内衣科技工业园,占地10余亩;
2010年公司在江西吉安创办20余亩的大型调整型内衣工业园;同年在深圳宝安F518时尚创意园成立调整型内衣研发设计中心,并成立香港营销中心;
2011年公司实行生产与销售分离,鸿科贝缇专营公司产品生产,文华贝缇专营"衣馨"品牌的销售;
2012年研发设计中心与文华贝缇公司迁至宝安中心区万骏经贸大厦,公司统称为《香港贝缇集团》;
2013年公司成为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首批挂牌企业之一,代码:660765。
集团已完成321布局,即3大生产基地,2大品牌运营中心,1个内衣研发设计中心,规模优势初具雏形,是内衣行业为数不多的元老级生产规模之一,也是深圳历史久,国内1大、产业链全的美体内衣公司之一。
衣馨内衣/睡衣招商政策
2017年衣馨加盟商合作协议
品牌授权许可方(甲方):
品牌经营方(乙方):
深圳市鸿科贝缇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身份证号: ; (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加盟甲方内衣品牌“衣馨”系列产品事宜,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协议宗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范围和期限从事“衣馨”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衣馨”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二、 经营区域及权限
1、甲方授予乙方享有在 范围内衣馨品牌经销权,销售衣馨品牌系列产品。
2、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总计: 个月。
三、信誉保证金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信誉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作为乙方正当销售的担保,保证金不得冲抵货款,协议期满乙方书面申请终止后,保证金余存无息返还给乙方。乙方在协议签订2个月内须正常营业,超出2个月未开业则协议自动失效,保证金在协议期满后无息返还。
三、进货1低限额、年度进货任务额
1、甲乙双方初次合作,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货,进货的进货额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首批货品原则上由甲方以小的基数配给乙方,以保证加盟商经营产品齐全,不足部分乙方可补加数量
2、乙方年度进货任务额为人民币 万元(不含首批货款、特价产品货款、甲方对乙方所有支持费用、乙方退换货总额等)。任务回款内按总额的2% 返利,超出任务回款的部分予以3% 的返利!(以充抵货款形式返还)
四、供货折扣、付款方式及退换货政策
1、甲方新品按吊牌价的 3.0 折供货给乙方(此供货价不含税),所有供货商品均采用”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
2、订货制:公司新研发产品,客户按需求下订单,公司收取30%定金,按协议价出货,产品不退不换。
3、合同期内、正价新款3个月内乙方可退换货。
五、货物发运
1、乙方交齐货款,甲方在收齐乙方的货款后及时发货,乙方没有按订单全额支付货款,甲方有权延缓发货或不发货,直至乙方交齐货款。
3、乙方订购的货品可自行提货,运费自理;也可委托甲方代办发运,代办发运费用由乙方支付,运输途中所发生货物遗失或破损由乙方向运输部门索赔,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索赔工作。
4、乙方收到货物后,必须及时核对、清点。如发现差错必须在收到货物后两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协助核查。乙方未有书面通知或超过通知时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货品调换
正价货品三个月可申请调换。若为甲方生产质量问题,经技术部门鉴定无误,可给予调换。
五、支持政策
门头支持:新加盟客户,支持衣馨门头发光字、高柜水晶字(加盟商将相关款项全额打到甲方指定账
户,甲方半年后以冲抵货款的形式返还)
形象支持:甲方将按加盟商的年度进货回款核算形象支持费用,完成年任务目标,给予代理商2% 的
形象支持;
甲方按加盟商要求免费设计展柜物料,加盟商可按公司设计自行选购制作;
形象支持包括销售物料(购物袋、衣架、海报、宣传资料等)、展柜、门头LOGO。
培训支持: 甲方无偿提供培训相关资料,定期安排培训师进行培训
六、管理规范
1、使用衣馨门头店铺,衣馨货品陈列不可低于80%,经查实警告后不整改者,不可继续使用衣馨门头;
2、禁止有窜货行为,对于窜货处理:乙方窜货,甲方做出收货通知后,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回收全部窜货货品,甲方对乙方的每次窜货处以人民币2万元违约惩罚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扣除乙方信誉保证金,取消乙方经营权。
七、保密条款
乙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获悉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有义务为甲方保守,不得泄露。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
八、 违约条款
1、乙方有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1)乙方丧失经营资格的;
(2)乙方在经营中从事违1法经营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衣馨”产品及特约经营权的;
(4)乙方违反本约定规定的其他禁止条款的。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九、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事宜
1、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使用“衣馨”商标。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一个月内,乙方必须拆除所有带有“衣馨”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为对甲方侵权。
2、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经营的一切费用及其他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包括商场装修费、进场费、保证金及一切运作费用),甲方不予负责。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要调整事宜,经协议双方重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正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手印):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表)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