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新文化综合和行政执法标志服装厂家
- 品牌名称:富士隆
- 发布时间:2024-08-29
- 发布单位:聊城市富士隆服装有限公司
- 有效时间:2024-12-07
- 所在地区:山东聊城兴华东路
- 初期投资额:
- 经营类型:
- 合作政策:
提供 新式 文化行政制服 文化综合执法服装 量身定制 全新工艺 四季套装 高支 斜纹棉 排汗 透气 吸湿 款式新颖 做工精细 欢迎 来单咨询 洽谈 合作
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执勤服(含冬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短袖衬衣下摆不得扎在裤内,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参加宣誓、检阅、培训等集体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制式帽子。
(一)着常服、执勤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衫时,春秋季,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夏季,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凉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凉帽;冬季,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或防寒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或防寒帽。
(二)佩戴制式帽子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佩戴大号帽徽;女性执法人员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佩戴小号帽徽。
一条 为加强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规范着装,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领用、着装和标志佩戴规范、管理、回收处置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种类、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及颜色,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第四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保持服装干净整洁,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内外配套着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不同类别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第六条 执法人员原则上5月至10月着夏装制式服(夏制式长、短袖衬衣均佩软肩章),12月至次年2月着冬执勤服或防寒服(佩套式肩章),其他时间着春秋执勤服(佩套式肩章),着制式服装时配穿适季的黑色执法皮鞋。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执法,原则上应穿着相同季节相同款式的制式服装。
开展集中活动、召开会议、举行仪式时,原则上着常服(佩硬肩章),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着适季的制式服装。
制式帽根据实际工作、活动等实际情况要求,统一佩戴。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姿态良好,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上翻衣领,非执法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等。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戴外露饰物(耳环、项链等),不得化浓妆、染彩发、披肩散发。
第八条 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应当佩戴齐全,佩戴位置准确、端正。不得同时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第九条 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定制 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标志服装 文化执法制服厂
新制服配有肩章、臂章、胸徽和胸号,臂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执法”字样,臂章盾牌内图案由五角星、篆体“文”字和古城楼图案组成,象征文化和旅游,胸号上有可查询执法人员身份的全国统一编号。此次统一着装,是文化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翻开了新篇章。
(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收回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收回制式服装、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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