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我市的李新敏女士,在我市某大型商场做导购员已经快10个年头,就在她即将满10年工期,按照新劳动法可以签订无限期合同的前5天,李女士接到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根据李女士在部门的日常工作表现,领导和同事的多方面评定,已决定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议自己自愿离开。李女士一时间很难接受这个现实,又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于近日向本报投诉。
根据日常评定 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日常表现、领导和同事的第三方评定,能构成解除一个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吗?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某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高律师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是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员工日常表现、领导和同事的评价并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 而且也不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这应该是公司的自有托词。从这个意义上讲,李女士所收到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 应如何补偿
李女士在投诉中还称,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按自己每月底薪650元,一年补偿一月的标准进行补偿,这样的补偿标准合理吗?为此,高律师认为,这样的补偿标准有失公允,新劳动法规定补偿标准一年补偿一月,应该按工资总额,李女士平日的工作月总收入近2000元,应该按总收入进行补偿,按照底薪补偿,属于坑害劳动者。
辞退理由不充分 劳动者如何应对
依据劳动法,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具体说明解聘理由,员工可根据书面通知理由检查自己的行为,如果属实,应该与公司协商,办理后续补偿事宜;如果对公司辞退理由员工有异议,按照劳动法,员工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当地劳动部门仲裁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