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实质,某些用人单位如此热衷于规避《劳动合同法》,并不是用人单位理解法律有误,而是刻意钻法律的空子。这些单位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理由,主要是“遵循新法成本高”。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都是国际社会关于劳工权益的通行规定,并没有太过超前。之所以引起一些用人单位的抵触,主要缘自我国劳动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劳动者保险福利转移不到位。要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步入正轨,必须提升《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这既需要《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堵住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暗道;也要不断强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丰富其维权方式,使用人单位不能为所欲为;更要通过严格执法,将种种“陷阱”清理干净,保障《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实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